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22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履行法律义务,给付申请人案件款4097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930元,律师费35028元,执行费669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储蓄存款4593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