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776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集镇北双庙村61号。 经营者:***,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集镇北双庙村61号。 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108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工业园区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丰和宜居清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西南村西阳镇工业园区园区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502民初7581号 之四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丰和宜居清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