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陕0422民初321号
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女。
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0年10月26日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原告处购买岩棉产品。被告**自愿为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至2021年10月14日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拖欠原告货款460553.26元未付。原告诉讼来院,要求:1、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60553.26元;2、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2年6月30日为15739元;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查明,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为400553.26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给付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0553.26元、保险费820元、保全费2870元、律师费20240元(给付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128705.26元;2023年3月31日前给付150000元;2023年4月30日前给付剩余数额);
被告**自愿对上述第一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350元减半收取4175元,被告重庆悦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