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7581号之六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集镇北双庙村61号,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湖南西路交大科技园7号楼4层。 经营者:***,业主。 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文化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都市之门D座108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 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工业园区3号。 被告:陕西丰和宜居清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阳镇西南村西阳镇工业园区园区一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91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与被告河南***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峻侨节能保温材料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合力保温材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丰和宜居清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聊城市东昌府区正明农资部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