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执保484号 申请人**,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申请人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732886951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铁北中路**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7804960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道××号××栋××**××号房屋提供保全担保(产权证号:湘20**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2020)湘0302民初9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怀化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湘潭市九华经开区××道××号××栋××**××号房屋(产权证号:湘20**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龙 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