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30民初1049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原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鸿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山县恒兴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西门垅小区建局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铁北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龙山县恒兴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韩 地 人民陪审员  向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