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3130民初1049号
原告:***,男,195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原告:***,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原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中路**鸿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山县恒兴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西门垅小区建局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喳哂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铁北中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绿林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龙山县恒兴工业集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韩 地
人民陪审员 向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