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7民初2017号
原告:左自艳,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5432629A。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
被告: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铁北中路**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78049609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左自艳诉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在本院给原告发出传票通知开庭后,原告无故缺席未到庭。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原告左自艳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左自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黄 龙
书 记 员 李 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