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5657号
原告:**,男,穿青人,1991年10月14日生,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3月26日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678049609K。
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4338。
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怀化市三友劳务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