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服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合肥新日网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824号 原告:合肥新日网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合肥新日网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因原告合肥新日网络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