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1财保127号
申请人: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新产业园沁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93943U(1-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林,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金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丰县下塘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MA2N2HHH6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65219J。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4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申请人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5841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诺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41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604元,由申请人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张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