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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荣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温州荣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3财保346号 申请人:***,男,195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行胜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荣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温州荣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南环岛西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荣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住所地枣阳市襄阳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 被申请人: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沿河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荣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荣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280000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及其担保人***自愿用登记在其二人名下位于随州市东城文峰居委会商贸中心文峰北路南排东房权证号为随州市房权证东城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荣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荣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2800000元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名下位于随州市东城文峰居委会商贸中心文峰北路南排东房权证号为随州市房权证东城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 三、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荣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荣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枣阳分公司、***、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