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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金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与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83民初4941号 原告:枣阳市金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枣阳市人民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枣阳市沿河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进行和解,无权代收法律文书,代理期限至本案本审终结止。)。 原告枣阳市金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与被告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原告枣阳市金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枣阳市金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阳市金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78元,减半收取9639元,由枣阳市金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