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3民初2581号
原告:黄自平,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枣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枣阳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城上林苑工程项目部。
负责人:**,男,汉族,1976年7月6日出生,现住枣阳市,系项目部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男,汉族,1960年4月4日出生,现住枣阳市西城开发区,系项目部会计。
原告黄自平诉被告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汉城上林苑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汉城上林苑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汉城上林苑项目部没有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其作为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自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