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683民初1303之一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8日出生,住枣阳市,
原告:***,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住枣阳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精工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南城工业园和谐路西二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沿河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精工装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湖***精工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将湖***精工装备有限公司对枣阳市亚冠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租金)1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湖***精工装备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予以冻结或将湖***精工装备有限公司对枣阳市亚冠商贸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租金)1000000元予以冻结。
二、将***、***提供担保的***、***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枣房子第000856**号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