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683执恢8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
被执行人: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公告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调查等情况和采取的执行措施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襄阳中民三终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被执行人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枣阳市安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东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庆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