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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221执保222号 申请人湖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 申请人湖南**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6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23)湘1221民初152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00元的网络查控冻结。现已采取保全措施:已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方分公司、湖南华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900000元的网络查控冻结。本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