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民初1615号
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弗雷西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金城东路**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弗雷西自控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