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破申14号
申请人: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944524540,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3204318G,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科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弗雷西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弗雷西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中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弗雷西公司申请撤回对中昌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撤回对江阴中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晓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