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31857号
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郑州星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星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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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沈 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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