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301号
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星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注册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院**楼******/div>
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星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2021年12月28日,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28元,由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