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7663号
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定路2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四方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米店街1号院5号楼23层23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四方鼎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在支付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