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83民初4649号
原告: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5月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第三人: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银康路160弄龙湖天琅29号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上海弗雷西阀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