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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锡福莱凯恩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执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MMPCY1Q,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水岸雅苑40-1号。
法定代表人:余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辰超、金怡,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福莱凯恩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YENC80N,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809-1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福莱凯恩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民终30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苏宏旭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2民终3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本院告知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熠
人民陪审员  杨桂丽
人民陪审员  唐仪枫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