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2民初2346号
原告: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元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基公司)与被告山东元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动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元动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元动力公司向腾基公司支付拖欠的设备买卖款及安装费42040元(大写:肆万贰仟零肆拾元);2.判决元动力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从2021年6月30日至款项清偿之日利息,利息暂定1000元;3.判决元动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30日,腾基公司、元动力公司签定一份产品及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元动力公司向腾基公司购买网络设备产品及安装工程,该工程自2021年1月1日开始,2021年5月30日全部安装完成,合同总价款212000元。元动力公司支付腾基公司预付款63600元。项目实施并验收后,元动力公司收到项目使用方支付合同总额67%的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元动力公司支付腾基公司货款142040元;元动力公司收到项目使用方支付合同总额3%的质保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元动力公司支付腾基公司质保金6360元。质保期三年。现本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方使用,使用方也已经支付元动力公司67%的货款。元动力公司在最后支付腾基公司10万工程款后,对于剩余的42040元工程款拒不向腾基公司支付,经腾基公司多次电话及上门催要仍不支付。腾基公司无奈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本案被告山东中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元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变更为“***”,并进行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发生变更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故在本案中应当由元动力公司承担向腾基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综上所述,元动力公司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的约定,现为维护腾基公司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审理。
元动力公司辩称,腾基公司在没有完成合同中规定施工内容,没有任何施工验收证明的情况下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请求法院驳回腾基公司的诉讼请求。2020年12月30日,腾基公司和元动力公司签订产品及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元动力公司向腾基公司购买网络设备产品及安装工程,合同第二条2.1款规定,甲方收到项目使用方支付合同总额30%预付款后,甲方同比例支付乙方预付款63600元,项目实施并验收后,甲方收到项目使用方支付合同款总额67%的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同比例支付乙方货款142040元。甲方收到项目使用方支付合同总额3%的质保金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比例支付乙方质保金6360元,事实是乙方自收到第一次63600元预付款后,到现在也没有完成施工和验收,给甲方造成了很大的损失,2021年9月13日济南特教中心给甲方发来的函中明确指出仍有10台电子班牌没有安装,13台门禁设备没有安装,网络拓扑结构和施工线路图没有交付,电子班牌系统未调试完成,智能宿管系统未调试完成,食堂就餐系统未调试完成,部分就班牌设名未拆除等工程量没有完成施工和验收,按照合约,没完成实施和验收,甲方本不应该支付第二批合同款,但在乙方说其资金困难帮帮忙等一再请求下,提前支付给乙方10万元,乙方收到款后,应该感激甲方并抓紧把未完成施工验收的工作尽快完成,反而起诉甲方,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况且合同施工期原定三个月,但乙方作为施工方,拖延至10个月仍未完成,学校要求甲方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售后服务,确保所有产品安全稳定运行,否则将会发出律师函,扣除保证金,向政采中心投诉。这些都由乙方一再拖延施工造成,也给甲方增加了很多管理成本等其他额外支出。理应赔偿甲方的损失。综上所述,乙方未完成合同约定施工和验收,甲方没有任何理由支付其货款,乙方是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追究其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庭审**和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31日,山东中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为甲方,腾基公司为乙方,签订《产品及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在济南特殊教育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使用方)校园智能班牌建设、**课堂建设工程上向乙方购买无线网络设备产品及施工,合同总价为212000元。合同第2.1条约定:甲方收到项目使用方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比例支付乙方预付款,即636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叁仟***整)。项目实施并验收后,甲方收到项目使用方支付合同总额67%的货款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比例支付乙方货款,即14204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零肆拾元整)。甲方收到项目使用方支付合同总额3%的质保金后,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比例支付乙方质保金,即636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叁佰陆拾元整)。本价格含百分之十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百分之六信息技术服务发票。合同第4.1条约定:自设备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提供3年的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内乙方免费提供设备产品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服务。合同落款有甲方中新公司的盖章及代表人**签字确认,乙方腾基公司的盖章及代表人***签字确认。
腾基公司提交《项目实施硬件设备安装确认单》,该安装确认单中硬件实施工作内容明细后全部为对号,落款处有实施单位(中新公司)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腾基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元动力公司不予认可,辩称**和***在安装确认单的签字,与合同中是不对应的,并没有完成实施验收,但认可**、***在2021年上半年之前为其工作人员。
2021年10月15日济南特殊教育中心出具济南特殊中心《校园智能班牌建设、**课堂建设项目》电子班牌、***禁设备安装情况,该安装情况中载明:2021年6月30日,济南特殊教育中心《校园智能班牌建设、**课堂建设项目》完成验收,电子班牌、***禁设备安装情况如下:1.安装***禁46套(包含配套门锁及附件)。2.安装电子班牌61台。3.目前还有10台电子班牌,待后期上述设备出现故障或学校根据工作安排需要安装时,***公司负责安装,要求3日内安装完毕。
腾基公司提交财政支付凭证一份、付款信息打印件一份及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印件三张,拟证明中新公司已收到项目使用方支付的工程款,且腾基公司已向中新公司足额开具了项目费用发票。
另查明,山东中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山东元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庭审中腾基公司认可收到涉案项目款163600元,剩余42040元元动力公司至今未付。
元动力公司提交济南特殊教育中心项目负责人付主任与其原法人代表**的微信沟通截图打印件,拟证明济南特殊教育中心于2021年9月16日向其发送了关于中新公司诉求的答复,答复中有学校出具的列表未完成的施工,因此不能出具实施验收的手续。
本院认为,腾基公司与元动力公司签订的《《产品及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本案中,虽元动力公司辩称腾基公司没有完成合同中规定施工内容及施工验收证明,其提交的与济南特殊教育中心项目负责人付主任的微信聊天截图及诉求答复(打印件),均未提交原始载体,该组证据不符合证据构成要件,本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使元动力公司提交的证据系真实的,其也只能证明案涉项目在2021年9月13日之前未完成施工及验收,根据腾基公司提交的济南特殊教育中心于2021年10月15日出具的设备安装情况可知,腾基公司负责的涉案工程已经完成验收;腾基公司提交财政支付凭证及付款信息,拟证明元动力公司已收到项目适用方支付的合同总额67%的货款,元动力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虽称未收到货款,但在承诺核实后并未向本院提交核实的材料。根据合同约定,涉案付款条件已成就,腾基公司认可已收到涉案项目款163600元,故其主张元动力公司支付拖欠的设备款及安装费42040元,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腾基公司主张的利息,在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元动力公司收到项目使用方货款的明确时间的情况下,本院酌情调整为以未付款项420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济南特殊教育中心确认安装情况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腾基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元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设备款及安装费42040元;
二、被告山东元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利息(以4204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计438元,由被告山东元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