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民初3517号之一
申请人: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南定镇山泉路89号院内东起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
申请人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74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743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64元,由申请人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