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346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中方县。
被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鸿达铁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三塘铺镇城东路。
法定代表人:杜信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鸿达铁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受伤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人仲案字[2020]176号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鸿达铁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鸿达铁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履行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望劳人仲案字[2020]176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双峰县三塘铺鸿达铁路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9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易超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金 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