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等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82民特388号 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67717088J),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2********),汉族,住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5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6年7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6********),汉族,住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5号,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44529257X),住所地荣成市成山镇民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男,1963年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121963********),汉族,住荣成市南山北路98号。 申请人:***,男,1990年7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0********),汉族,住荣成市成山镇康村245号。 申请人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5年4月22日经荣成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对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截至2025年3月20日的借款本金、利息及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自愿同意于2025年4月25日前支付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3月20日的借款本金2999831.86元、利息33314.88元及自2025年3月21日起至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于2024年1月10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自愿同意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追偿邱; 三、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荣成市成山民兴路90号等不动产(以实际抵押的不动产为准)﹝不动产登记证明:鲁(2024)荣成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072号﹞于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7270000元的债权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经荣成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