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民兴路88号。
被执行人:荣成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马家疃村。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荣成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商,双方对案款给付达成和解长期履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谭宁宁
审判员 李诗林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