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诉前调确1307号
申请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567717088J),住所地**市成山大道中段15号。
法定代表人:于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佳辛、汤康毅,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71001407H),住所地**市天鹅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刘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发阳,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张玲,女,1969年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9********),汉族,住**市清华园小区3号楼2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发阳,系张玲之夫。
申请人:徐发阳,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90121969********),汉族,住**市成山镇天鹅湖旅游度假区。
申请人:**市双诚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83095610J),住所地**市港西镇港西村。
法定代表人:龙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刚,系公司办公室主任。
申请人:**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44529257X),住所地**市成山镇民兴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于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萌,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48985241Y),住所地**市成山镇马家疃村。
法定代表人:于金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萌,系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徐发阳、张玲、**市双诚建材有限公司、**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22年10月29日经**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对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的贷款本金及截至2022年7月20日的利息(包含罚息、复利),**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自愿同意于2022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截至2022年7月20日的利息175009.73元及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市双诚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同意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徐发阳、张玲自愿同意在最高额6475.5万元的债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市港西镇成大西路1013号楼201等在建工程【不动产登记证明:鲁(2019)**市不动产证明第0014157号】在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4865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如果债务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应付款项,则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天鹅湖胶带有限公司、徐发阳、张玲、**市双诚建材有限公司、**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经**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高 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汤榕榕
书 记 员 周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