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2执420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744529257X,住所地山东省**市成山镇民兴路88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940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公积金、社保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社保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社保金。

四、对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财产,该财产已全部抵押银行,已无处置价值。

五、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市信用管理体系予以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和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江佳鑫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许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