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82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伍先国,男,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2月18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执行人: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民兴路88号。
被执行人:荣成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成山镇马家疃村。
本院在执行伍先国与被执行人***、***、荣成市诚龙建筑有限公司、荣成市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协商,双方对案款给付达成和解长期履行,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1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许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