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湖民终字第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梦溪路558号1—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萤火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鲍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