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2民初713号
原告:苏州固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东湖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尔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梦溪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固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且明确不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固信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