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安达汽车配件股份有限公司

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2民初6349号 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兆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梦溪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