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502民初6349号
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丰兆路***号*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梦溪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安达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未在指定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洛科斯润滑油(上海)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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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