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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381民初13133号 原告:瑞安市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瑞安市马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瑞安市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2025年8月4日,原告瑞安市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瑞安市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