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扬程起重机有限公司

南京扬程起重机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终94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扬程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杨新路274-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南京扬程起重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4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南京扬程起重机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南京扬程起重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扬程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当事人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军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