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4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翰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396号光谷软件园4号楼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红,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速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55号C座4楼4026室(37)。
法定代表人:任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速云大数据(杭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银天金城4幢809-2室。
法定代表人:任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翰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速云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云兰州公司)、原审被告速云大数据(杭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云杭州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的(2021)鲁02知民初2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翰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速云兰州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事实和理由:(一)兰州速云公司的侵权方式主要体现为网络侵权,直接侵犯了翰特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速云兰州公司、速云杭州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上传至“钉钉”平台供用户下载、使用,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整个侵权过程离不开网络环境这一必备条件,且侵权软件也是通过网络进行传播,速云兰州公司、速云杭州公司直接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速云兰州公司、速云杭州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翰特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形下,翰特公司有权选择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本案管辖连结点,即翰特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翰特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速云兰州公司未作答辩。
速云杭州公司未作陈述。
翰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翰特公司起诉请求判令速云兰州公司、速云杭州公司:1.停止侵权,立即下架被诉侵权产品;2.连带赔偿翰特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3.连带向翰特公司支付合理费用37870元,包括网络平台取证费用710元、公证费2160元、律师费35000元;4.承担诉讼费。
速云兰州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具体理由如下:(一)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对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速云兰州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因此本案理应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对于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就本案目前证据来看,由于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无法确定,导致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但本案中被告住所地明确,理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恳请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根据翰特公司诉状及所提交的初步证据看,无证据表明翰特公司的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同意指定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甘肃省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因速云兰州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故应将本案移送至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翰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钉钉版企业培训系统V1.0》《授课学堂企业培训系统软件V8.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21)浙杭网证内字第4230、4231号公证书等证据,证明速云兰州公司、速云杭州公司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下载、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异议上诉案件。根据翰特公司上诉主张及本案案情,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中,翰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速云兰州公司、速云杭州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向原审法院提交初步证据,证明速云兰州公司、速云杭州公司通过网络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下载、使用,据此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翰特公司作为被侵权人其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速云兰州公司住所地位于甘肃省兰州市,甘肃省兰州市亦是本案的地域管辖连结点之一,但该管辖连结点的存在,并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翰特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山东省青岛市为被诉侵权行为地,翰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翰特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知民初2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袁晓贞
审 判 员 单 立
审 判 员 李 锋
二〇二二年一月一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久昌
书 记 员 尹明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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