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鲁1691执124号
山东滨州金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鲁1691民初16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方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款项502243元;
2.支付申请人滨州市宏基建材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100000元;
3.负担案件执行费用。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经济开发区支行
账户名称: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账号:×××62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联系电话:0543-365××××联系人:马法官
本院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渤海22路667号邮编256606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