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84民初2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李树森。
被申请人: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张璐。
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吉0184财保13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凡大街支行账号XXX0内存款5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公主岭万邦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超凡大街支行账号XXX0内存款5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燕云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译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