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982民初1556号
原告: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K1K,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州高新区大丰工业园区民和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蜻蜓认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81,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551号鼎金大厦1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蜻蜓认证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