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

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与上海渊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6民初7505号 原告: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渊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渊和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双方之间的争议已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上海沪菲电缆盐城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