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322民初638号
原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负责人:蚁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与被告中天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减半收取计668元,由四川某设备有限公司安装维修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尹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