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2624民初1286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7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家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珠江北路99号奥园养生城11栋9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和与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天星镇濛山社区云满庭B区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人渠县人,家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北镇山坪村五组。
原告***与被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13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00元,减半收取257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