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9民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渠县天星镇濛山社区云满庭B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半边街76号附3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2********,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市成港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明阳镇凤梁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恩阳区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南大街7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73********。
原审被告:***,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南大街38号附46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83********。
上诉人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成港商砼有限责任公司及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24)川1903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收取15200元,由上诉人中天九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