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481民初6822号
原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9606731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下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3994898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