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执450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城南路9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9948983。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
被执行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组织机构代码744599239。
法定代表人:李泽天。
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02294429。
法定代表人:李泽天。
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22民初30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损失900万元、案件受理费177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2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被执行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调查。查明: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及部分发电设备;扣划其名下银行存款579696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吉B×××××、吉B×××××、吉B×××××、吉B×××××、吉B×××××、吉B×××××的车辆(车辆均未扣押到案),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9年8月29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324746元、案件受理费1775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2400元。
鉴于被执行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决定对其罚款50000元(未缴纳)。同时已将被执行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上的工业厂房未办理权属证,其发电设备亦无法单独处置,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22执45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章 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龙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