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7603民初26号
原告: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李泽天,董事长。
被告: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炳花,董事长。
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与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以重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63.0元免收。
审判员 刘家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臧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