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1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
法定代表人:李泽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城南路968号。
法定代表人:江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勤平,浙**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群,浙**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吉长引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李泽天,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大洋众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663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小红石水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君
审判员 黄培良
审判员 张福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章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