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

桐乡宏盟贸易有限公司与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22民初768号之二
原告:桐乡宏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文昌路南锦都名苑3幢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何轩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英,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城下城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江帆。
原告桐乡宏盟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2018年2月11日,原告桐乡宏盟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桐庐富春发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宏盟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3元,减半收取1196.5元,保全费1045元,合计2241.5元,由原告桐乡宏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童杭烟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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