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1民终1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和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58111159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煜,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福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上诉人福州和谐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4民初17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州和谐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72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华
审判员*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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